宁乡一女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撤销婚姻

时间:2023-07-09 15:19:58     来源:快乐宁乡


(资料图片)

近日,市人民法院灰汤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依《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妻子余某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陈某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余某某认识了陈某,两人随即于同年9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陈某在共同生活中发现了妻子的“怪异”,余某某不时会出现无故痴笑、自说自话等异常行为。

为了弄清缘由,陈某将余某某送至医院,并反复追问余某某亲属,终于得知余某某在高中时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曾先后四次在宁乡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但由于婚前接触时间不长,陈某对此完全不知情,且在婚前的健康检查中,也未对精神方面的疾病进行筛查,因此陈某一直被蒙在鼓里。得知结果后,陈某要求离婚,而余某某一家则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能来到灰汤人民法庭起诉。

《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上只规定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实施后,出于对现实生活的考量,新增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经法院审理查明,属于在婚前隐瞒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陈某和被告余某某的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本质是缔结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没有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后可能会加重双方的经济负担,更有甚至影响另一方的身体健康及所生育后代的健康状况,属于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事项,保障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项的知情权,属于应有之义。

只有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在知晓此项重大事项后,仍然作出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才是无瑕疵的,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

明知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故意对于另一方隐瞒,严重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对于此种行为,法院依法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维护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来源:今日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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